在公司治理結構中,董事會是股東會的執行機構,是公司的業務決策機構。
董事會具有如下特征:
①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向股東會負責,貫徹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②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
③董事會是集體執行公司事務的機構
④董事會是公司的必設和常設機構
一、董事會的人數
(一)有限公司
1、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2、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span>
二、董事會的成員構成
董事會的成員在通常情況下由本公司的股東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但在法定情形下包括職工代表,由職工選舉產生。
董事一般也有的國家允許有管理專長的專家擔任董事,以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 ?nbsp;
(一)有限公司
1、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2、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nbsp;
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3、國有獨資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三、董事會的任期
(一)有限公司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二)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nbsp;
四、董事會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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